(2015)沈河执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丽娜与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娜,周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3142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娜,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面街**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2390051985********)委托代理人:葛亮,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成群。(身份证号:××原告李丽娜与被告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成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丽娜17.76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成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31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