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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丽娜与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娜,周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3142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娜,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面街**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2390051985********)委托代理人:葛亮,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成群。(身份证号:××原告李丽娜与被告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成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丽娜17.76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成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31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