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与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华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华秋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工业园区金巷上53号。法定代表人:石伟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凤中路69、71号。负责人:陈静娴,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秋发,男,195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华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5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