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窦联海与被告阮士马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联海,阮士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884号原告:窦联海,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士马,曾用名阮XX,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窦联海与被告阮士马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窦联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窦联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联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窦联海负担。审判员 毛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