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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华峰、郭四清、王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华峰,郭四清,王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华峰,男,1974年07月0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四清,男,1964年10月0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华峰、郭四清、王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6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华峰、郭四清、王文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华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四清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文学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