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姚志刚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刚,马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姚志刚,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马金龙,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姚志刚与马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