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立胜与牟选国、苏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胜,牟选国,苏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076号原告:张立胜,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选国,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苏敏方,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立胜为与被告牟选国、苏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牟选国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苏敏方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2日,被告牟选国由被告苏敏方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牟选国出具借条1份,被告苏敏方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之后,被告牟选国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苏敏方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选国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立胜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2016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苏敏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40元,由被告牟选国、苏敏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