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开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友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开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友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生活秀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生活秀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369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主要负责人:胡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芬,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开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锦园第二层办公用房206-207号。法定代表人:杜纪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新友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大道966-976号。法定代表人:高友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上海生活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州北路1001号12幢7、8层。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生活秀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宋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永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开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尔公司)、浙江新友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友谊公司)、上海生活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生活秀公司)、浙江生活秀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生活秀公司)金融不良资产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开尔公司、新友谊公司、上海生活秀公司、浙江生活秀公司对主债务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0262015.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2月13日,被告开尔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编号为3520104304-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最高限额为1500万元。2010年12月13日,被告新友谊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编号为352010430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最高限额均为1500万元。2012年2月22日,被告浙江生活秀公司、上海生活秀公司与兴业银行分别签订编号为3520122616-1号、352012261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2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最高限额均为6200万元。2012年2月22日,生活秀集团向兴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3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逾期利息、复利为借款利率上浮50%,双方为此签订了编号为352012261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业银行于当日履行了付款义务。2012年10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生活秀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同年12月12日,兴业银行将其对生活秀集团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进行了通知。2015年8月3日,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对该笔1000万元借款本息享有债权,金额为10262015.52元。另查明,2011年6月9日,被告浙江生活秀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提供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综合园A16、A18、A19合并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9日至2013年6月9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债权额为5061.2万元。2015年5月15日,原告向平阳法院申请对该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同年6月15日,平阳法院作出裁定,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在5061.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后,抵押物经拍卖获得款项1723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原告受偿14895710.67元。除本案外,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还欠原告其他债务,该笔受偿款项用于清偿包括本案在内的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多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开尔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的编号为35201226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10262015.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分配得偿的数额);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3520104304-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二、被告浙江新友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的编号为35201226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10262015.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分配得偿的数额),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352010430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三、被告上海生活秀服饰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的编号为35201226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10262015.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分配得偿的数额);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352012261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200万元;四、被告浙江生活秀制衣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的编号为35201226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10262015.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分配得偿的数额);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352012261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200万元;五、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72元,由被告温州开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友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生活秀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生活秀制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斌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朱汉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