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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839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C座1-3层。负责人吴思麒,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灵蕊,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良科,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金二十五万五千八百四十一元八角三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