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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载敖与李宗桦、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载敖,李宗桦,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杨载敖,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7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被执行人:李宗桦,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被执行人: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73097-5。法定代表人:李明康,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载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宗桦、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