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义英与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义英,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义英,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光辉,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李东方,该管理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义英因与被上诉人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义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7600元。事实与理由:其自2004年3月至今一直在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2016年12月,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单方将其工作转于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承包,且不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义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为其补缴200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150346元;2、判令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向其支付200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79925元;3、判令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向陈义英支付经济补偿金326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义英于2005年8月至2015年11月在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负责打扫临泉县城路面的环境卫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也未为陈义英办理各种社会保险。2015年,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将临泉县县城环卫工作的一部分承包给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并将相应的环卫工人(包括陈义英)移交给该公司,未向陈义英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12月1日,陈义英与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每月工资1150元。2017年1月13日,陈义英向临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17年1月13日,临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陈义英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陈义英到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时,已年满56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之间的关系不宜按劳动关系处理,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为宜。陈义英以其与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的各项诉求,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义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义英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获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劳动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认定。本院认为,因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陈义英自2005年8月至2015年11月在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对于在此期间陈义英与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动合同关系。陈义英与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书,陈义英与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劳动合同关系即终止。陈义英于2017年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向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主张的各项赔偿的诉讼请求均超诉讼时效,故本院对于陈义英要求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陈义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义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明丽附:(2017)皖12民终139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