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州恒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恒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98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恒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B09房。法定代表人庄家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南湖大道左侧暮云工业园行政服务中心内。法定代表人李世慰。广州恒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12011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广州恒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12011号裁决即广州恒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朱 曦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