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金山、车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山,车晓玲,成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65号申请人:刘金山,住威海经区。被申请人:车晓玲,住荣成市。被申请人:成培,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刘金山与被申请人车晓玲、成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培名下的威海经区南曲阜小区C区28号203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成培名下位于威海经区南曲阜小区C区28号203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