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精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精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海思特塑料合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艺达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胡保栋,辛红云,赵珂军,于永花,贾宏亮,高彩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精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海思特塑料合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艺达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保栋被执行人辛红云被执行人赵珂军被执行人于永花被执行人贾宏亮被执行人高彩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