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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素枝、王刘军等与王松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枝,王刘军,王松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36号原告:刘素枝,女,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王刘军,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峰,系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松鹤,男,汉族,1989年4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来,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扶沟县。系被告王松鹤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刘素枝、王刘军诉王松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立案,原告刘素枝、王刘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素枝、王刘军申请撤回对王松鹤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枝、王刘军撤回对被告王松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2元,由原告刘素枝、王刘军负担。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昌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