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俊、韦毓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韦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韦毓新,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韦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俊已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债权本金32.2548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韦毓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覃汉平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