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章万、涂金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万,涂金斌,石跃辉,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章万,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申请人:涂金斌,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石跃辉,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孟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章万、涂金斌、石跃辉、肖菊平与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