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豪与被执行人魏纪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豪,魏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魏豪,男,200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路11巷**号。被执行人魏纪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安居新村*期房*号楼*单元*楼*户。本院受理的魏豪申请执行魏纪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豪支付自2009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75200元,限执行人魏纪强于2016年11月份起,每月20日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原告魏豪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魏纪强负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纪强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豪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