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安徽万臣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万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唐圣道,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万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香泉镇张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生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安徽万臣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