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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贵宾与杨清龙、献县龙发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贵宾,杨清龙,献县龙发铸造厂,王青华,沧州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蒋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987号原告:夏贵宾,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杨清龙,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献县龙发铸造厂,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杨清龙,职务:经理。被告:王青华,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沧州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王青华,职务:经理。被告:蒋坎良,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夏贵宾与被告杨清龙、献县龙发铸造厂、王青华、沧州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蒋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夏贵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贵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0465元,减半收取5232元,保全费3904元,由夏贵宾负担。审 判 长  钱 英代理审判员  杜建光人民陪审员  杨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昭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