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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伏林与赵莉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伏林,赵莉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016号原告:唐伏林,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赵莉莉,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伏林与被告赵莉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伏林在2017年6月27日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莉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伏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伏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