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伏林与赵莉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伏林,赵莉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016号原告:唐伏林,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赵莉莉,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伏林与被告赵莉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伏林在2017年6月27日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莉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伏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伏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