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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通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润杰水产有限公司、宋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通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青岛海润杰水产有限公司,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98号原告:青岛通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汉河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青岛海润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南宅科社区法定代表人:宋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宋杰,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通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润杰水产有限公司、宋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1393.7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青岛海润杰水产有限公司、宋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1393.7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