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生于1978年12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某1,男,生于1976年10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987号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215125元,扣除执行费125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115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