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左军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业部、山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军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业部,山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916号原告:左军勇,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邢台县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业部,营业场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108国道附92号。负责人:李贺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茜丹、张越,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108国道贝特加油站西侧。法定代表人:马秀麟,总经理。原告左军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业部、山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左军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军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军勇负担。审判员 尹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