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吉盛与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吉盛,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3303号原告:朱吉盛,男,回族,1982年12月21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永达。原告朱吉盛与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7年6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吉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吉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2月工资36,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800元,同时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工作岗位为电气课长,月工资18,000元。2015年8月起,被告公司经营出现异常,2015年12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10月11日起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合同约定原告从事自动化集成课长岗位,基本工资5,800元。2015年12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2016年2月25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未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017年1月11日,原告再次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2、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2月工资36,000元。2017年1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7)通字第14号通知书,认为原告请求属重复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通知书、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用工管理权,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及规章制度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陈述被告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本院经核查属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退工的合理性,故原告以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入职及退工时间,原告以基本工资5,800元主张5.5个月并无不当,故赔偿金应为63,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吉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8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胡菊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