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绍华、李晓敏申请王庆国、李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华,李晓敏,王庆国,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晓敏,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王庆国,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李静,女,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李绍华、李晓敏与王庆国、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