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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绍华、李晓敏申请王庆国、李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华,李晓敏,王庆国,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晓敏,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王庆国,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李静,女,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李绍华、李晓敏与王庆国、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