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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柯与田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柯,田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袁柯。被执行人:田克。袁柯与田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克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克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克除位于土门居委会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袁柯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申请人袁柯发现被执行人田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袁柯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