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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天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台山市天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7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天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3。法定代表人:陈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天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9.1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津晃审判员  梁树荣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仲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