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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燕与被告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燕,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47号原告:赵海燕,1975年11月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萍,1977年6月28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板桥街道振兴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锦,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赵海燕诉被告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海燕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海燕负担。审 判 长  尚小强代理审判员  朱成龙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夏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