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崔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加全,经理。被执行人崔运东,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2016)鲁1202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王颖执行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