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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崔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加全,经理。被执行人崔运东,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2016)鲁1202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王颖执行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