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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河路卫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贾彦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胜,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黎阳镇王可庄村,系本案第三人。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执行和解、代为参与执行异议听证、代领执行款、代领法律文书等执行事宜。被执行人河南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云霞,职务董事长。委托人代理人付全喜,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南关外村,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领法律文书,代为执行和解、参与评估、拍卖等执行事宜。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三套房产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交付给申请人,抵偿了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