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赖增祥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增祥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增祥,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现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增祥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增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赖增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15的信用卡。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赖增祥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合计人民币77072.12元,在通讯地址改变后未告知中国工商银行。透支期限届满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并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7月12日向被告人赖增祥以信函、上门等方式催收,赖增祥拒不归还。截至2017年1月6日案发时,赖增祥共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77072.12元,利息和滞纳金48035.67元未归还。2017年1月17日,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告人赖增祥在福州被抓获。当日,赖增祥归还了本金及部分利息合计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6月22日,赖增祥归还了剩余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5107.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增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的证言、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催收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还款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赖增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增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信用卡规定还款期限透支人民币77072.12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归还了所透支的本金和利息,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明溪支行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增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巧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