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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向阳与四川卓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阳,四川卓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徐向阳,男,生于1974年4月4日,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四川卓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文天华,公司董��长。申请执行人徐向阳和被执行人四川卓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向阳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8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9万元。本案执行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因该案涉及的犍为县桫椤湖景区一期接待中心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分得拍卖款155.2万元,因本案涉及多起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分得的拍卖款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案款10万元,还剩余9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