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乃密与刘海虎、任金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密,刘海虎,任金格,刘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450号原告:张乃密,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仁健,巨野腾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虎,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任金格,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银生,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张乃密诉被告刘海虎、任金格、刘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乃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乃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虎、任金格、刘银生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密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乃密负担。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刘学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