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乃密与刘海虎、任金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密,刘海虎,任金格,刘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450号原告:张乃密,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仁健,巨野腾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虎,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任金格,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银生,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张乃密诉被告刘海虎、任金格、刘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乃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乃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虎、任金格、刘银生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密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乃密负担。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刘学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