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又名刘娟,女,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南县,初中文化,住商南县城关镇南街。2016年7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思娇,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京,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朝某、王某、陈某、张某、史文某、罗某、被告人刘建及其辩护人刘思娇、朱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朋友委托其借钱、儿子学校老师急需用钱,许以高息等为借口,分六次骗取罗某现金13.1万元。2、2015年1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刘爱某(原安康市公安局局长妻子)给儿子买车急需资金,委托其给帮忙借钱,许以高��为借口,骗取陈朝某现金5万元。同年4月,又以急需用钱,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陈朝某现金2万元。后在陈朝某多次催促讨要下,归还1万元。3、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佘明某现金2万元、骗取王某现金3万元、骗取张某现金2万元。4、2015年10月21日和11月26日,被告人刘建以借钱用于资金周转,许以高息为借口,两次骗取陈某现金共4万元。5、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佘某现金2万元。6、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刘某琪现金1.53万元。7、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刘建以急需用钱为借口,骗取郑某现金1万元。8、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其儿子的班主任买车委托其给帮忙借钱,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史文某现金3万元。9、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张蓉某现金2.4万元。10、2016年2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张玉某现金0.7万元。被告人刘建共骗取被害人现金40.73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挥霍于赌博。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手机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刘建在有期徒刑6至8年内判处。被告人刘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其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节,诈骗罗某13.1万元事实不符,其已经将该款还给罗某,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犯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于诈骗数额存在异议。其认为刘建的涉案金额应当认定为5万元,剩余部分均属于民间借贷,即被告人刘建冒用刘爱某身份证向陈朝某的借款5万元应认定为诈骗,罗某的六笔借款已经偿还,不予认定,其余十余人的借款不属于诈骗,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借贷;被告人刘建是初犯,其具有坦白情形,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朋友委托其借钱、儿子学校老师急需用钱,许以高息等为借口,分六次骗取罗某现金13.1万元。2、2015年1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刘爱某(原安康市公安局局长妻子)给儿子买车急需资金,委托其给帮忙借钱,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陈朝某现金5万元。同年4月,又以急需用钱,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陈朝某现金2万元。后在陈朝某多次催促讨要下,归还1万元。3、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佘明某现金2万元、骗取王某现金3万元、骗取张某现金2万元。4、2015年10月21日和11月26日,被告人刘建以借钱用于��金周转,许以高息为借口,两次骗取陈某现金共4万元。5、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佘某现金2万元。6、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刘某琪现金1.53万元。7、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刘建以急需用钱为借口,骗取郑某现金1万元。8、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其儿子的班主任买车委托其给帮忙借钱,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史文某现金3万元。9、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张蓉某现金2.4万元。10、2016年2月份,被告人刘建以借钱为其经营的美容院购买设备,许以高息为借口,骗取张玉某现金0.7万元。被告人刘建共骗取被害人现金40.73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挥霍于赌博。另查明,被告人刘建于2016年3月份离开安康,更改原在安康使用的电话号码,并以“杨丽”名字在咸阳市中宏大厦“美丽女人”美容院上班。2016年7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咸阳市中宏大厦“美丽女人”美容院内将被告人刘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18日,王某到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称被刘建诈骗35000元。2、立案决定书证实,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于2016年4月13日决定对刘建诈骗案立案侦查。3、控告状、报案材料证实,陈朝某、罗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状、报案材料,陈述刘建诈骗其现金情况。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对刘建租住屋进行搜查,并记录搜查情况。5、提取笔录及借条证实,侦查机关从罗某处提取复印在3张A4纸上的借条六张,分别是刘娟向罗某借款2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2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各一张,及赵春富、刘爱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刘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刘建、王宇轩户口本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陈朝某处提取借条两张,分别是刘爱某向陈朝某借款50000元的借条,借款人是刘爱某,中间人是刘娟的借条复印件一张;刘娟向陈朝某借款2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以及赵春富、刘爱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王某处提��借条两张,分别是借款人刘爱某向刘娟借款50000元的借条原件一张(背面复印有赵春富、刘爱某的身份证)、借款人刘建向王某借款35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史文某处提取刘娟向史文某借款3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及刘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张玉某处提取刘建向张玉某借款1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陈某处提取刘娟向陈某借款1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陈某向6215592607000381362转账30000元)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刘某琪处提取借条两张,分别是刘娟向刘某琪借款1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刘建向刘某琪借款53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张某处提取借条两张,分别是刘爱某向刘娟借款50000元的借条原件一张(背面复印有赵春富、刘爱某的身份证);刘娟向张某借款4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张蓉某处提取刘建向张蓉某借款3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佘某处提取刘建向佘某借款2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侦查机关从佘明某处提取刘建向佘明某借款2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至1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王某自主辨认,指出5号为骗取其30000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编号为5号的是被告人刘建。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至1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陈朝某自主辨认,指出5号为骗取其60000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编号为5号的是被告人刘建。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至1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张某自主辨认,指出5号为骗取其25000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编号为5号的是被告人刘建。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至1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王某自主辨认,指出5号为骗取其30000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编号为5号的是被告人刘建。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至1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陈某自主辨认,指出5号为骗取其40000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编号为5号的是被告人刘建。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至1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张玉某自主辨认,指出5号为骗取其10000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编号为5���的是被告人刘建。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至1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罗某自主辨认,指出5号为骗取其131000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编号为5号的是被告人刘建。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至1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郑某自主辨认,指出5号为骗取其10000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编号为5号的是被告人刘建。7、被告人刘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调取张蓉某手机截图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张蓉某分别于2016年1月6日19:18分、19:22分,通过手机转账形式分两笔(一笔10000元、一笔14000元)转账到中国工商银行(0199)刘建账户。9、被害人陈朝某陈述节录证实,刘建是2013年8月���2014年8月租住她家。2015年1月15日,刘建找到她说向她借50000元,当时刘建说是她原来做清洁的主人家赵春富和配偶刘爱某为了给儿子买车委托她做中间人借50000元钱,借款期限为2个季度,每个季度利息为3000元,2015年7月15日还款。因为她原本就知道刘建以前在给赵春富家做清洁,而且她也知道赵春富是安康市公安局的副局长(已退休),所以她也就相信了刘建,借给刘建50000元钱。开始她并没有让刘建给出具借据,事后她想想为了安全还是找刘建让给她写个借条,2015年4月16日刘建给她拿来一张以刘爱某的名义写的50000元借据,上面还注明借款2个季度,利息6000元,2015年7月15日连本带息还款56000元,同时刘建还给了她一张复印有赵春富和刘爱某身份证的复印件。她原本想问赵春富夫妇的,可是刘建却说不能问,人家原本就不好意思借钱才找她做的中间人,她再去问怕伤了人家面子。到了2015年8月17日,刘建找到说她儿子班主任母亲脑溢血做手术急用20000元钱,2个月内归还,利息为4000元。她想着救人要紧所以没多想就又借给她20000元。当时刘建以刘娟的名义给她写了张20000元的借条,上面注明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4000元。到了2015年11月份,这两笔钱都到期了,她要给孩子装修房子,她就去找刘建,多次催问后,刘建给她还了10000元钱,刘建还承诺剩余的借款到2016年4月份一起归还,可是谁知道到了2016年3月16日,刘建一家人都失去踪迹,而且经过打听才知道刘建向很多人借了钱都没有归还,这时她才知道可能被刘建骗了,所以就来报案。10、被害人王某陈述节录证实,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她在刘建在双堤巷开的美容院做美容的时候,认识了刘建,刘建开始说自己叫刘娟,到了2015年7月的时候刘娟在双堤巷重新开���家美容院,有次刘娟说想向她借钱,当时说要装修美容院需要资金,说自己的钱借给了一个叫刘爱某的大姐买基金了,刘爱某的丈夫是安康市公安局的局长,儿媳妇叫吴楠也在安康市公安局上班,当时她在美容院经常看她们在美容,她也就相信了,当时刘娟说借1万元,一个月还,付她2000元的利息,她就通过支付宝给刘娟转了1万元,才发现支付宝账户名字是刘建,后来刘建也连本带息的给她还了,后来又多次向她借了共3万元,也就是一万元每月给2000元利息,但是一直没有还,她一直找刘建还,到了2015年底1月中旬,她到刘建的美容院找她还钱,刘建说是钱还是借给刘爱某买基金了,还没还,然后她拿了一份刘爱某借她钱的借条,背面还有刘爱某和她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她当时只有等。2016年2月4日,她又到美容院找她还钱,她让刘建给她写了一张借条,刘建就给���写了3.5万元的借条,其中5000元是刘建主动说给她支付的利息。后她又多次找刘建还钱,一直也没有还。2016年3月14日,她和刘建联系,刘建说是等别人转账,给她还钱,她还陪刘建去工商银行看到账没,但是没有到账,刘建又给人打电话,自称是给刘爱某联系,说是第二天还钱,她就走了。但是第二天还是没有还钱,第三天,她又在美容院找她还钱,刘建把美容院钥匙给她,说出去找钱给她还,出去就没回来,电话也关机了,再也找不到她人了。她在美容院内找到刘建所称的刘爱某给她写的借条,她通过向刘爱某核实,刘爱某说这个借条是伪造的,其没有向刘建借过钱,她才来报案。11、被害人罗某陈述节录证实,她是2011年,在刘建那里做美容的时候认识刘建的,当时说叫刘娟,认识后对她很热情,就慢慢的熟悉了。2013年6月29日,在刘建���里做美容,刘建说要进货缺4000元钱,承诺9月29日连本带息还她5000元,她见有利可图,就借给刘建4000元,刘建给她打了一张5000元的借条,借款人刘娟,到期后刘建给她还了4200元,给她800元的美容产品。还款当天下午,刘建又以其朋友李妍开的麻将馆扩大经营规模,委托其借钱,刘建就又向她借钱,承诺借款2万,用3个月,利息4000元,以刘娟的名字给她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实际上她给刘建16000元,扣除了4000元的利息。该款到期后,她找刘建要钱的时候,刘建说李妍家里有事没钱还她,过段时间给,这16000元就一直没有给她。2014年2月,刘建在前款未还的情况下,又找她借钱,说是红旗小学的校长要给女儿买房子,钱不够找其借钱,她没钱只好找她借,说借款3万,用时3个月,利息2分,到期后还款36000元,她见有利可图,加之刘建在她跟前很好,帮她领娃子、按摩��又能说会道,她经不住软磨硬泡,就借给刘建3万元,其以刘建的名字给她打的借条,到期后要钱的时候,刘建说红旗小学校长的房子买了要装修,让她等一段时间,至今未还。2014年4月9日,刘建说其西大街的郑姨盖房子钱不够委托她向她借2万元,用时3个月,利息2分,到期还她24000元,给她打了借条,借款人刘娟。到期后她向刘建要钱的时候,刘建说她郑姨是门面房,还没有钱还,至今未还她。2014年6月30日,刘建说她儿子王宇轩的班主任母亲病了,委托她借钱,她就找她借2万元,承诺用时3个月,利息2分5厘,到期后还她25000元,她就答应了,刘建给她打了借条,借款人为刘娟,到期后她向刘建要钱,刘建赌咒发誓的说班主任能还钱,其给担保没问题,但至今未还。2014年8月14日,刘建找她说她干爸赵春富、干妈刘爱某要投资办药店要借钱,但是赵春富是市公安局领导,不好出面借钱的,委托她借钱,借款3万,用时3个月,利息2分5厘,到期后还她37500元,她就同意了,刘建给她打了个条子,借款人刘娟,并写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号码是61252419800605####,到期后向她要钱的时候,刘建说刘爱某给孩子买车了,没有闲钱还账,过段时间再还她,并给了一张赵春福和刘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该款至今未还。2014年10月8日,刘建说她干爸赵春富、干妈刘爱某在高新区买房子缺钱,委托她借钱,借2万,用时3个月,利息2分5厘,刘建给她打了2万元的借条,借款人刘娟,到期后向她要钱的时候,说没钱,推脱至今未还。以上刘建一共借了她131000元。12、被害人张某陈述节录证实,她和刘建认识有好几年了,2014年开始,她在刘建的美容院做脸部美容,在这期间,刘建向她借过几次钱,每次都是5千元,用了很短时间��还给她了,也没有要利息。2015年9月份,刘建又向她借钱,说要把美容院搬家装修,其自己的钱让刘爱某刘大姐借去了,她想她们认识这么多年了,而且平时刘建经常说她和刘爱某合伙投资项目,具体项目她没问,加之刘爱某是市公安局领导家属,也是在刘建美容院做脸,她就相信了,就给刘建2万元,过了一个多月,她向刘建要钱的时候,刘建各种推脱不给,到年底的时候,就给她打了个借条,说尽快想办法给她,向她出示了一张刘爱某借她钱的借条。今年开年后,她去要钱,刘建还是不给她,说给她利息,给重新打欠条,于是她就连本带息和货品给她打了个4万元的借条,并将曾向她出示过的刘爱某给她打的5万元的借条给她。在这个时候,陈某也来找刘建要钱,刘建说没钱还,并把给她的那张刘爱某的5万元的借条让陈某看,因为那张条子只有一张,陈某就让她保管了。过不久她们在找刘建要钱的时候,找不到人了。13、被害人史文某陈述节录证实,刘建在双堤巷内开美容院,大概有八年了,她也一直在店里做理疗,也就熟了,其一直自称叫刘娟,2015年7月28日,刘建跟她说她儿子的老师在西安买车,差三万元,让刘建出面给她借三万元,三个月给她6千元的利息,按每月2000元的利息,当时刘建就给她写了个借条,借3万元,于2015年10月28日还款,利息2分,还款金额3.6万元,借款人签字是刘娟,还给她复印了其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名字是刘建,她才知道她名字是刘建。之后一直找刘建还钱,她又说儿子老师家里嫂子出车祸了,急需钱,过段时间再还钱,一直没有还钱,利息也没有给,直到今年3月下旬才发现她跑了。14、被害人郑某陈述节录证实,刘建在双堤巷内开了一家美��院,她一直在其店里做美容,关系就熟了,2015年12月份的时候,刘建给她说张某在她美容院里代卖的女士内衣,她把货款挪用了,当时张某让她还款,她就向她借1万元给张某还,20天就给她还,她当时就同意了,12月31日,她就通过她工商银行卡转账给刘建1万元,事后她想钱不多,就没让她打借条,后来一直没有给她还钱,直到今年3月份听说她跑了,电话就打不通了,她才来报案。15、被害人张蓉某陈述节录证实,借钱的时候刘建给她说的是借三万元钱,而且每一万元每个月给她一千元的利息,用两个月,借钱给刘建的时候,她直接将三万元钱两个月的利息六千元钱扣除了,给她转了两万四千元钱,而刘建给她打的借条是按三万元钱打的。借给刘建的真实数额是两万四千元钱,借钱给刘建的时候,刘某琪在现场。她是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给刘建的,当时她是分两次转账给刘建,一次是一万,一次是一万四千元,总共是两万四千元。16、被害人张玉某陈述节录证实,刘建在双堤巷内开了一家美容院,她一直在她店里做美容,关系就熟了,2016年2月3日的时候,刘建说她资金周转不灵,需要购买一些美容用品,向她借款1万元,一个月就还,她想的是跟她关系好,就同意了,第二天她就借给她1万元的现金,刘建给她写了个借条,名字写的刘建和身份证号,她才知道名字是刘建,她还要她把刘娟的名字也写了,后来刘建一直没有还钱,直到今年3月份听说她跑了,电话就打不通了,她才来报案。她当时给了刘建7000元,刘建给打借条是一万元,多余的3000元是利息,她之前说的是以借条的数字说的。17、被害人陈某陈述节录证实,她是2012年在刘建那里做美容认识���建的,2014年,刘建借过她5000元钱,过了几个月才还她,说给她利息,但是没给利息。去年10月份,刘建又给她说要借钱,说是她的钱被刘爱某拿去了,需要周转资金,她就答应了。10月21日,她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建3万元。10月30日,她向刘建要钱的时候,刘建说没钱,还要向她借1万元钱,一共给她打个借条,用到11月30日还钱,给她2500元利息,她就同意了,刘建就给她打了个借条,但是落款时间写成11月30日,当时她没注意,后来才看见落款时间写错了。11月30日,她找刘建要钱的时候,刘建没钱给她,就推脱了几天,一直推到今年过年后,她又去找刘建的时候,遇到张某,才知道刘建还欠张某的钱,她们三个人在一块的时候,刘建说刘爱某欠她5万元钱,她不好要的,她就把那张刘爱某写给她的借条给她们看,并且把那张借条给张某了,过了不久,就找不到刘建人了���18、被害人刘某琪陈述节录证实,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她在刘建在双堤巷开的美容院做美容的时候认识了刘建,开始她说自己叫刘娟,到了12月中旬的一天,她又到刘建那里做美容,刘建说要购买美容超声刀,资金不足,要向她借1万元,她说借钱后以后在她这里做美容超声刀能够大幅度优惠,并且保证借钱3个月还钱,她说她自己的钱借给了一个叫刘爱某的大姐了,关系非常好,刘爱某的丈夫是安康市公安局的局长,她还拿出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的是刘爱某借刘娟10万元,借条的背面还复印一个男的身份证,她当时没注意看叫啥名字就给她了,当时她就同意了,到了12月23日,她又到刘建的店里去做美容,就把1万元现金借给她了,当时刘建就给她写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写的是2016年1月份的时候,3月23日前还钱,到了2016年1月6日,刘建又向她的朋友张蓉某借钱的时候,她给打借条写的是刘建,她问为啥借条写的是刘娟,她说身份证写的是刘建,她还有名字叫刘娟。到了2016年3月2日,她让刘建还钱,当时她说家里有人生病要急用钱,让她再借给她5300元,她保证十天后就能还钱,她当时就把钱借给她了,刘建给写了个借条,借款人写的是刘娟,10天就还钱。后来就找不到她了,电话也关机了,她才来报案的。19、被害人佘某陈述节录证实,刘建在双堤巷内开了一家美容院,她一直在她店里做美容,关系就熟了,2015年11月份的时候,刘建给她说她资金周转不灵,需要购买一些美容器材,向她借钱2万元,过完年就还,她想的是和刘建关系还好,就同意了,第二天她就借给了她2万元现金,到了12月25日,刘建给她写了个借条,名字写的刘建和身份证号,但是借条就是在刘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的,后来她一直没有给还钱,直到今年3月份,她听说刘建跑了,电话打不通了,才来报案的。20、被害人佘明某陈述节录证实,刘建在双堤巷内开了一家美容院,她一直在她店里做美容,关系就熟了,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她给她说资金周转不灵,需要购买一些美容器材,向她借钱2万元,2个月就还,她想她和就建关系还好,就同意了,第二天,她就借给刘建2万元现金,到了10月16日,刘建给她写了个借条,名字写的是刘建,后来一直没有给她还钱,直到今年3月份,听说她跑了,电话就打不通了,她才来报案的。21、证人刘爱某证言节录证实,她认识刘娟,但她不知道她叫刘建,她没有见到刘娟的身份证。刘娟和她认识有10来年了,刘娟原来在双堤巷里面的一家私人住房3楼的一家美容美发院工作,后来,她把那家���容院转下来自己经营,她经常在那里做美容,时间长了就熟悉了。刘娟是外地人,她觉得她比较可怜,就对她比较好。她就让刘娟每周给她家打扫一次卫生,一年给她1500元钱,就这样,她在她家打扫卫生3、4年了,时间长了,她也就对她没有防备,对自己家人一样。后来,她向她借钱,虽然都还给她了,但她觉得她的行为不好,还教导过她做人。今年3月,刘娟还给她打过电话,她当时在重庆玩,就没有接听电话,过了没几天,来了几拨人找她要钱,她觉得莫名其妙,详细了解之下,才知道,刘娟冒用她的名义向她美容院的顾客借钱,还向对方提供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还有她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才知道她的真实名字叫刘建。刘娟借钱的人比较多,刘娟说是她委托刘娟借钱给她儿子买车,她自己都觉得可笑,就对来找她们的人说让她们去报案,她说她老两口工���退休了,儿子、儿媳都是国家干部,买辆车还用借钱?即使借钱,她有这么多高朋好友,她能去找一个做美容的人当中间人?这样她们才去报案。她家里放有她和她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了办事方便,可能是刘建在打扫卫生的时候,把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偷走了。22、被告人刘建供述节录证实,(第一次讯问)她以前在安康的时候,借了别人的钱,谎称是帮别人借钱和买美容仪器啥的,结果她把钱拿去打麻将输了,就没钱还,她只好跑到咸阳,害怕别人找到,改名叫杨丽。她借了多少人的钱,她现在记不清了,反正都打有条子,她记的她向陈朝某总共借了两次钱共7万,第一次是2015年1月15日,她当时给陈朝某说刘爱某家里有事要借钱,她们家是领导,委托她出面来借钱,当时说的是5万元,借半年的话,给6000元的利息,当时陈朝某就给了她5万元。到了2015年4月16日她就假借刘爱某的名义给陈朝某写了个借条,当时写的是借款5万,半年利息6千,总共5万6千元,她签的是刘爱某的名字,当时她还把刘爱某和她丈夫赵春富的身份证复印件也给了陈朝某,然后到了2015年8月17,她又谎称儿子学校班主任家里有事,又向陈朝某借了2万元,说的是两个月,利息4千元,打的是2万4的条子。她记得给还了2.6万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第二次讯问)她记得还向王某借了钱的,当时她是也要买些美容设备,再加上她当时打牌输了很多钱,需要钱用,就给王某说要买美容设备,两次借了1.4万元,她当时也没有钱还,就说她把钱借给刘爱某了,她还伪造了一张假借条给王某看让她相信,后来她算了利息总共给王某写了3.5万元的借条,其它她也借的有钱,具体情况她记得不太清。(第三次讯问)刚开始她借钱的理由是店里需要资金周转向别人借钱,后来赌博输的太多了,她急需要钱没有办法了就编造了给别人借钱的理由,因为她在2011年开始给刘爱某家做家政,大概在2013年过年时间,她在刘爱某家捡到了一张复印件,上面是刘爱某及她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她伪造了两张内容相同的刘爱某借她5万元钱的借条,在她向他人借钱的时候出示刘爱某夫妻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她伪造的刘爱某借她钱的借条,同时编造了是刘爱某要给她儿子买车或者刘爱某做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刘爱某自己不好意思出面借钱委托她帮忙给借钱的虚假理由,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借款人的信任从而把钱借到手。另外一种方式是她编造了她儿子上学的红旗小学有一名老师让她帮忙借钱的虚假理由借钱。刚开始她是编造她帮别人借钱的虚假理由,她帮谁借她就随便说个人,具体她也记不清楚了,从2015年开始具体月份记不清楚了,她就开始编造刘爱某让她帮忙借钱的虚假理由开始借钱,她记得第一笔用这个理由借钱时从陈朝某那里借的钱,之后她就不停的用这两个理由分别向别人借钱,大概借款20多万,但具体数字她真的记不起来了,她都给打有借条。她还借过陈某、张某、王某、刘某琪、张玉某、王群、张蓉某、佘某、佘明某、郑某的钱,但是具体哪个人借多少钱她记不清楚了,她借钱的人都给她们打过借条,具体数字依她打的借条为准,中途她也先后给她们还了不少,大约20多万,但是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具体哪个人具体还多少钱她记不清楚了,借款的理由要么是红旗小学老师帮忙借钱要么就是帮刘爱某借钱,具体哪个人用什么理由借钱她都是随口一说,具体她说不清楚了。(第四次讯问)她编造假的理由向别人借钱,是因为她借的太多了,她的正常收入明显是还不了这么多借款的,她编造虚假理由就是为了增加她的可信度加上借钱的人她许诺有利息,这样她们才会把钱借给她。在今年3月份,要债的人太多了,她借不到钱了,没有办法了她只有离开安康更换了电话号码让她们找不到她。她伪造刘爱某写的借她钱的借条,具体写的时间记不清楚了,为了方便她借钱的时候使用,因为刘爱某的爱人是公安局副局长,通过这种方式她更容易取得别人的信任,方便她借钱。(第七次讯问)她给陈朝某还了1万元;每次借她们钱的时候有给现金的,有银行转账的,还有通过支付宝给她转账的,现在具体哪个人是以啥方式给她的钱她记不清了。她只有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她借钱都给打的有借条,大部分都是以她的小名刘娟的名义打的,只有借陈朝某的钱是为了取得陈朝某的信任,她自己以刘爱某的名义给陈朝某打了借条。(第八次讯问)她是2013年来开始从罗某处借钱,第一次好像是2013年9月份,她以朋友开麻将馆要扩大规模为由向罗某借了2万元钱,说是3个月给她4000元利息,当时罗某给她钱时就把4000元利息扣除了,只给她16000元钱;第二次是2014年2月,她想不起来以啥借口从罗某处借了30000元钱;第三次是2014年4月份,她以西大街郑姨家盖房子急需用钱委托她给借钱为借口从罗某处借了20000元钱;第四次是2014年6月份,她以儿子学校老师得了病急需要钱治疗委托她给借钱为借口从罗某处借了20000元钱;第5次是2015年8月份,她以赵春富投资需要钱委托她借钱为由从罗某处拿了30000元现金;第6次以赵春富在高新给儿子买房钱不够委托她借钱为由从罗某处借了20000元钱,这一笔钱罗某当时就把5000元利息扣除了,实际给15000元。她给罗某都打有条子,名字签的是刘娟,利息在条子上注明着。她家庭主要收入靠她一个人挣钱,以前生意还好,自从2014年她开始打麻将赌博以后,生意也不行了,她丈夫也没有工作,小孩在安康上学,一家人的正常开支生活都靠她,一年净收入也就2万多元。2015年9月份,她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张某借了2万元,条子给打了4万元,当时她也是逼得没法,反正条子给张某打了,她可以安静一下。她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2016年2月3日向张玉某借了7000元钱现金,给打了10000元的借条。(第九次讯问)2015年12月,她以购买设备为由向刘某琪借了10000元,刘某琪是给的现金,还有一次是2016年3月2日向刘某琪借了5300元,刘某琪还是给她现金。2015年12月底,她以给张某还钱的理由向郑某借了1万元,郑某是用汇款给她转到工行卡上的。2015年7月份,她以她儿子学校老师买车为借口,委托她给借钱,并许诺高息向史文某借了30000元现金,借条上给打了36000元,包括3个月��利息。2015年10月份,她以给别人还钱为借口向陈某借了30000元,并且许诺3个月给6000元利息,陈某是通过银行给她转的,又过了几天,她还是以相同的借口再次向陈某借了10000元现金,利息在借条上注明是2500元,借款时间是一个月。2016年1月份,她实际借了王某14000元钱,借条打的是3.5万元,多余的钱是累计的利息。借张蓉某的钱是以别人借钱为借口,许诺以高息向张蓉某借款30000元,用时3个月,张蓉某用支付宝给她转了24000元,当时就把利息扣除了,她给张蓉某打了一个30000元的借条。这个钱打麻将输了一些,给别人结了一部分息。给谁结息忘记了。2015年11月份,她以购买美容设备为借口,向佘某借了20000元现金,借条也是20000元。2015年10月份以给别人借钱给付利息为借口向佘明某借了20000元现金,用3个月,给4000元利息,借条打的20000元。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建向罗某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节数额与被告人刘建供述、被害人罗某陈述及被告人刘建所出具的“借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而被告人刘建当庭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除被告人刘建冒用刘爱某身份证向陈朝某借款5万元认定为诈骗外,其余十人的借款不属于诈骗,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借贷的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刘建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其向多名被害人所借的钱款远远超出其偿还能力,且被告人刘建虚构、编造了各种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取得被害人信任,使各被害人以为其具有偿还能力,从而一次次借钱给被告人,被告人刘建虽然给各被害人出具有“借条”,但这种看似民事证据的书面材料得以出具的前提是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刘建虚构事实的信任,即这种书面材料仅是被告人刘建在诈骗过程中的一个手段,不能以此掩盖其以借行骗的本质,且被告人刘建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而将借款用于赌博及生活开支等,后又离开安康市,并在它地隐姓埋名,更换电话号码,回避与各被害人联络,足以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刘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建涉案金额40.73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其犯罪情节不属较轻,该辩护��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建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诈骗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刘建违法所得407300元,发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惠萍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人民陪审员 曾明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