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河南好日子农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河南好日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2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卫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好日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木楼村。组织机构代码:39949688-7。法定代表人郭书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锦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