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甲、李某、赵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甲,李某,赵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668-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甲被告:李某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甲、李某、赵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保全标的3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乙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