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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亚军、刘亚峰与王浩斯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刘亚峰,王浩斯白乙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960号原告:刘亚军,男,1974年10月3日生,蒙古族,个体,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刘亚峰,男,1970年5月15日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王浩斯白乙拉,男,1968年10月9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刘亚军、刘亚峰诉被告王浩斯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买卖关系的出卖方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兄弟农资店(经营者刘亚军)或科尔沁左翼中旗兄弟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刘亚峰)。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军、刘亚峰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亚军、刘亚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金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