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世玲与张怀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玲,张怀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292号原告:张世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被告:张怀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解素花。原告张世玲与被告张怀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世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依法确认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西坡2.4亩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1996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承包了位于本村西坡的土地2.4亩,并由胶南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原告耕种一年后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耕种,于1997年到开发区投靠儿子,该土地闲置。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将该土地转包给被告张怀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被拒。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及被告张怀虎向本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均未载明土地四至,双方当事人对两份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土地的四至存在争议,且被告张怀虎已取得了本案讼争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世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