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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与刘成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刘成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503号原告: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溪村,注册号420581000008208。法定代表人:冯清波,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宵阳,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成富,男,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与刘成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鄂0581民初75号刘成富与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原、被告一致、诉讼标的相同,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经原、被告申请,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581民初7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邬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