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华与被执行人史艳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华,史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华,男,满族,1956年6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史艳波,男,满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华与被执行人史艳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荣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