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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华与被执行人史艳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华,史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华,男,满族,1956年6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史艳波,男,满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华与被执行人史艳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荣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