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德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珍珠路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珍珠路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743号原告:张成德,男,191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委托代理人:吴清国,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珍珠路营业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22幢2单元222-1号、222-2号。代表人:姚广波,系该营业所所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七纬路91号。代表人:项连文,系该公司总经理。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平,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德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珍珠路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德负担。审 判 长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