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霍骏、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骏,张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霍骏,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张志忠,男,汉族,沈丘县村5。本院在执行霍骏诉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霍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志忠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战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