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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褚新燕,赵保庆,刘新玲,申世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10-5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0号。负责人:樊志江,该分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06493-8。法定代表人:罗长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05641-8。法定代表人:赵保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褚新燕,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赵保庆,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罗长岭,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赵庄村095号。身份证号132123197906120512。被执行人:刘新玲,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黄亚飞,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凤城路042号。身份证号130435198703031813。被执行人:申世威,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褚新燕、赵保庆、罗长岭、刘新玲、黄亚飞、申世威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褚新燕、赵保庆、罗长岭、刘新玲、黄亚飞、申世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