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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占强与柳振浪、杨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强,柳振浪,杨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267号原告:孙占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6日,初中文化。被告:柳振浪,男,汉族,46岁,初中文化。被告:杨效芳,女,汉族,46,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强诉被告柳振浪、杨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孙占强负担。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