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占强与柳振浪、杨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强,柳振浪,杨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267号原告:孙占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6日,初中文化。被告:柳振浪,男,汉族,46岁,初中文化。被告:杨效芳,女,汉族,46,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强诉被告柳振浪、杨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孙占强负担。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