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常海龙与被告梅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龙,梅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532号原告:常海龙,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梅骥,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常海龙与被告梅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海龙负担。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蔚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