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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常海龙与被告梅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龙,梅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532号原告:常海龙,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梅骥,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常海龙与被告梅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海龙负担。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蔚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