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申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殿堃、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殿堃,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殿堃,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强,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恒,区长。再审申请人张殿堃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6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殿堃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行终642号行政判决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4号行初74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南政复决字(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清信息不存在原因并说明理由,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本院认为,2015年12月7日,再审申请人张殿堃向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筑总平面图”。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了张殿堃信息公开的申请后,经审查,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作出编号2015-226《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张殿堃未举证证明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由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收到了张殿堃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法定程序,并依据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津南政复决字(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张殿堃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殿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殿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友莉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田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