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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水荣与黄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荣,黄章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402号原告:张水荣,男,199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章翔,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水荣与被告黄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水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荣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水荣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宛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