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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伟、张巧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巧华,张林,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通石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巧华,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林,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通石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区朱芦镇幸福山村。法定代表人:赵月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伟、张巧华、张林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通石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志敏执行员  程立东执行员  鲁统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