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穆凤林与被告佟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凤林,佟长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民初1209号原告:穆凤林,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男,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长鹏,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穆凤林与被告佟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凤林、被告佟长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穆凤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佟长鹏立即给付欠款58000元。2.要求判决佟长鹏立即给付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6000元。3.要求判决佟长鹏立即给付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止的利息11600元。4.要求判决佟长鹏自2017年5月2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2%计算利息。5.要求佟长鹏支付律师费2200元。6.要求本案诉讼费由佟长鹏负担。佟长鹏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佟长鹏承认穆凤林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穆凤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穆凤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长鹏给付原告穆凤林借款本息合计69677元,律师费2200元,共计718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佟长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