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薇与裴永、董俊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薇,裴永,董俊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5执1号申请执行人:宋薇,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裴永,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董俊岩,女性,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宋薇与裴永、董俊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裴永、董俊岩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吉750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俊东审判员 路 清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